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全国劳模“三金”和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救济金申报范围 | |
点击数3910 更新时间:2008/9/10 15:04:09 | |
|
|
全国劳模“三金”和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救济金 申 报 范 围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发放全国劳模帮扶资金的通知》要求和《河北省省部级劳动模范生活困难救济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劳模“三金”申报范围 1、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对象: (1)2008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1700元的全国劳模; (2)以种地为主要来源、无其他固定收入的农民全国劳模和五六十年代响应国家号召返乡的全国劳模; (3)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评选的全国劳模。 2、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的发放对象: (1)全国劳模年度自付医药费3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全国劳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生活困难的; (3)由全国劳模抚养或赡养的直系亲属因患重病自付医药费5000元以上、遭受意外灾害、就学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全国劳模遗孀生活困难的。 3、全国劳模2009年春节慰问金发放对象:我市在世的所有全国劳模。 二、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救济金申报范围 1、省部级职工劳模低收入补助发放对象: (1)2008年在职和下岗失业月平均工资低于980元的省部级劳模; (2)2008年月平均养老金低于930元的省部级劳模; (3)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返乡的省部级劳模。 2、省部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的发放对象: (1)2008年省部级劳模本人自付医药费5000元以上的; (2)因患重大疾病大额医药费多年没有解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因劳模直系亲属自付医药费过多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极其困难的。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