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救助工作程序
一、申请补助(救助)所须材料
1、互助金申请审批表;
2、有医保的职工须出具院方提供诊断证明、病案首页、收费收据和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必须加盖医院公章,参加医保大病统筹的需提供人寿保险公司出具的大病统筹报销单,医保卡复印件;
3、未参加医保职工须出具医院提供诊断证明、病案首页、医疗费用明细、收据原件,必须加盖医院公章。方可得到办事处和医疗服务中心的认可。
4、医疗互助卡复印件。
5、工会会员的提供会员证复印件
6、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其它证明资料,例如:
①参加医保需赴外地就医的职工,须提供医疗机构和办事处的转院证明;未参加医保的职工需赴外地就医的,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
②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因病或自然死亡,申请救助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8、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和被救助人的关系证明(被救助人是配偶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需到所在派出所开具夫妻关系证明;被救助人是子女的提供父子、女或母子、女的户籍证明或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9、被救助的职工配偶需提供无工作证明。
二、办理补助(救助)审批程序
1、审核申请人患病治疗时间是否在互助期限内,不在互助期限内的不予审批补助。
2、审核《补助申请审批表》上的内容与医疗结算清单和发生医疗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包括:
①是否是定点医院;
②提供的原始或复印单据是否加盖审批专章和院方医疗互助工作人员亲笔签名;
③参加医保的职工是否按照医保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医保的职工是否剔除不在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药品及材料;
④审核《补助申请审批表》内容与申请人提供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是否一致;
3、填写审核意见。依照《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补助标准,审核无误后,由审核人在“办事处意见处”签署报中心的审核意见,并将《补助(救助)申请审批表》、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及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会员证复印件、医疗互助卡复印件一并报中心,由中心审批、办理。
4、审批救助程序必须遵循以下审批手续。
①加入张家口市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
②由服务中心认定,符合救助标准的职工。
③因特殊情况有市级主要领导重要批示的个案。
④救助申请由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最终审批,救助金额遵循张工办[2011]17号《关于开展第四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并须提供户口或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5、参加医保职工的补助(救助)申请由办事处审核或上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审批;未参加医保的职工补助(救助)申请由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审批。
三、补助给付程序
1、核实审批的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超出范围或因特殊情况需再次报批市工会主席办公会或工会主席复议审批,并严格签字程序。
2、办事人员应迅速与财务人员沟通,及时将补助款发放到申请人手中。补助金1000元以下由办事处审批,报市互助服务中心授权、备案;补助金1000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主任审批,报主管主席复查;补助金1万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市总工会主管主席审批,报市总常务主席复查;补助金2万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市总工会主管主席和常务主席审批,报市总工会主席复查。
3、补助和救助款项可同时发放,救助款项各办事处无权批复,医疗服务中心审批后由区总工会代发送达申请人。
4、区总工会在同一时间内有超过10人以上申请补助情况的,可统一发放,并邀请媒体参加报道,以便更好的宣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互助效果。
四、档案管理工作程序
对每期互助的资料进行档案管理,需要保管的资料有:
1、《团体申请登记表》、《人员名册》、《参加单位登记表》、《补助金(救助金)报销登记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已参加基本医保、大病医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3、补助(救助)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应将《补助(救助)申请审批表》、收费收据及医疗费用结算单的复印件一同存档。
4、上级领导对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有关批示。
5、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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