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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职工服务站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章程(试行)
日期:2011/4/5  文章来源:工信局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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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会职工服务站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为规范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资金通过帮助特困职工和特困劳动模范解决生活、就业培训、治病及其子女读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的稳定,推进全区经济建设。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三条  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政府扶持、上级工会补助、社会捐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除本办法规定外,其他任何开支不得在救助资金中列支,以确保资金全部用在特困职工身上。

  第五条  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确保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建立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局工会主席刘峰;副组长:局工会常务副主席梁建平;组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1)制定专项资金预算方案;(2)建立困难职工、特困职工等档案资料;(3)调查走访区工信系统的困难职工;(4)对困难救助申请进行审批;(5)做好总结,每年定期向区总工会书面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同时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及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接受社会各界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使用范围

  (一)临时救助:特困职工生活困难救助和治病应急救助。

  (二)定期救助:特困职工子女助学;困难劳动模范生活补助;

  (三)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技术、技能培训。

  第七条 认定标准

(一)是指工信系统建立工会组织的各企业在岗、待岗、下岗及(病)退养的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处在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边缘265元,且未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核定为困难职工;因疾病、残疾、单亲家庭、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无住房等原因造成家庭支出压力过大,或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给家庭财产和生活必需品造成严重损失并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核定为特困职工。

(二)已加入工会组织的生活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

(三)因自然灾害、天灾人祸,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家庭生活困难或无力支付大额医疗费,需要紧急救助的困难职工;

  (四)救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救助标准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救助对象,其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500元以下的生活困难救助。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救助对象,其本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的资金救助:

  1、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的,视伤害程度及困难情况,给予500元以下的救助;

  2、患有恶性肿瘤等需要进行重大手术的(按医院的规定为准),视其病情和家庭困难程度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救助。

  (三)上述救助标准,是指未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特困职工的救助;已参加大病互助的特困职工,按每一期区总工会职工大病互助实施条理规定的比例予以补助医疗费用。

  (四)助学对象。按照省总、区总要求,对当年考取本科、大专、中专的困难职工子女给予金秋助学奖励,具体情况具体制定。

第五章 资金审批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者要提交如下资料:

  1、填写《桥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困难职工求助申请表》,并提交个人申请一份;

  2、提供能有效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包括特困证、下岗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社区低保证明等;

  3、如患大病,需提供社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医疗费用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单位工会和主管部门工会要严格把关,指导职工做好救助申请工作,并且做到实事求是,认真核实情况和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单位工会负责同志及时报送局工会。

(三)帮扶中心核实。

   1、由“职工服务站”工作人员到求助者家中实地核实;

   2、由“职工服务站”工作人员向求助者单位核实。

  (四)救助资金领导小组初审。在收到上述全部资料后,职工服务站工作人员调查走访初步核实情况,一般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特急情况特殊处理。如情况符实,即按程序批准救助。

(五)救助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并批示救助金额,填写《困难职工救助领取单》,申请人在《职工服务站救助领取单》上签字,领取救助款。

(六)财务人员将《职工服务站救助领取单》作为救助原始凭证,作账务处理。

第十条 严格纪律。

如发现违法开支或挪作它用,应即时纠正,数额较大、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如发现个人或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取消申请人一年期的申报资格,并对所属单位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救助资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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